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歪诗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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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发琴音啸松林,

琴有剑意鸣山间

=====仔细读了读,后两句是败笔,拟删去======

琴亦剑也剑亦琴,

琴剑本一无分离。

也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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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互联网上的又一热点应该是成都孙伟铭案了,近日法院二审宣判无期徒刑。不少人就跳叫着说轻了,该杀云云。似乎真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个案子,和大家一起思考一下是不是真的非杀不可?

案情经过很清楚,酒后、无照、撞人、逃跑、再撞人……死的死,伤的伤!

嗯,于是有人非常正义非常热血的跳出来说:撞死这么多人!让丫偿命!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中国古代有某位君王,曾经与庶民约法三章:杀人者偿命,伤人及盗抵罪! Read more…

企业经营性待岗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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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严禁转载】

近日,一位在内地国企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他所在的企业因为政策及经营问题,将大部分员工遣散,将少量员工待岗留用,遣散的员工依照劳动法规给予赔偿及补偿,待岗的员工按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待岗补贴,以图将来。 

待岗,一度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的一项处罚措施,以让该类员工进行反省思考,并改进其工作态度与效率的方法。可以说,该制度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待岗,并非我们需要研究的范畴,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基于《劳动法》和现实环境而出现的,企业因为经营性障碍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经营困难所引致的待岗问题。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部分将需要裁员以降低成本,期待经济复苏,也有部分企业选择停止经营,让员工回家待岗(笔者暂名之为“经营性待岗”),等候通知,并为待岗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待岗期间待遇,以等待企业召唤复岗。 

如该企业的做法一样,很多企业也迫于各种原因,不得已选择经营性待岗,而也有相当多的企业,在与员工进行约定的时候,并未明确待岗时间长度,或者也有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待岗待遇过低等等现象发生。 Read more…

谢谢老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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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群光星巴克很早,因为约了一个客户,所以穿得比较正式。早上开店的是William, Tea和Harry。在门口碰到Harry在布置外场,Tea在整理咖啡豆的陈列。

照旧在会议桌边坐下,要了一杯美式,拿了当天的China Daily读了几篇文章,然后开始打开新浪微薄,写下了关于戒烟的倒计时10天开始。

就在我在考虑和客户约谈内容的时候,几个小女生进来借洗手间,叽叽喳喳的讨论了一阵,然后她们要走的时候,突然跟我说了一句:谢谢老板啊!

囧rz! Read more…

经营性待岗的法律规制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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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待岗,一度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的一项处罚措施,以让该类员工进行反省思考,并改进其工作态度与效率的方法。可以说,该制度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经营性待岗制度的合法性;

2、经营性待岗待遇的确定;

3、经营性待岗的时长限制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4、经营性待岗制度规范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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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文已经向某杂志社投稿,因此正式内容将带杂志社决定是否采用之后方发布,敬请期待!

 

真心去爱,得到真爱——读《爱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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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天要和很多人接触,和很多人相处,其中不乏我们的至亲,和我们最亲密的人。 

我们每天都在不断的去爱人,也从来不缺乏来自别人的爱。但为什么总会有些人要不停的问自己:他/她真的爱我吗? 

我们的父母爱我们吗?毋庸置疑,父母的爱,是没有任何一种爱可以替代的,尤其是母爱,更是世间最伟大的情感。但我们总会听到身边的人抱怨父母管自己太多,抱怨父母观念陈旧,抱怨父母不理解自己…… Read more…

善良敏感面皮薄,满腹经纶谁堪用?——再读《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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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鸿渐,是一个典型的悲剧人物,也是一个善良的书生,他用尽自己的所有能力,最终也未能实现自己从海外归来时的抱负与理想。

 

钱钟书先生用他入木三分的笔法,为我们画出了一幅众生相,而这幅众生相,让每一位读者都“相由心生”,又继而“对号入座”。

 

方鸿渐在海外留学的时候,由于书生意气而频繁更换学校与专业,虽然,他或许确实学到了知识,喝了一肚子洋墨水,也真正达到了“学贯中西、以中贯西”的境界。但,奈何天妒英才,这样一位人物,却得不到那些资质尚不如他者所能轻易获得的一纸文凭。而恰恰是这一卷薄薄的纸片,难倒了方鸿渐这样一位辩才给便、满腹经纶的才子! Read more…

变性手术或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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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卫生部公布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这一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变性手术将很快走上合法化的道路,并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规范。

笔者对于变性手术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并无太多研究,简单阅读了一下该征求意见稿,对其中关于接受变性手术者术前必须满足的条件做简单分析。 Read more…

邓玉娇不应被“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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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自在网络媒体上被广泛报道并受到关注之后,就注定成为了一个不平凡的案子,网络上的用户们几乎在努力将邓玉娇案认定为如下性质:

一个鱼肉乡里的“狗官”意图对勤劳善良的“民女”不轨,遭拒后恼羞成怒,以势逼人,反遭烈女刺死。

而,给邓玉娇案做“现场重现”的人,似乎绝大多数并不知道案情真相,于是便盲目去跟风认同上述事实,而真正知道真相的,在笔者看来,只有当时在包厢里面的几个人。

虽然,事后有人公布了很多个疑点,来支持网民们认定的上述“性质”,但这一切的一切,也都只是疑点,包括北京的两位律师,在公布的时候也语焉不详,甚至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不适当行为。

那么,我作为一个理性的旁观者,既不盲从网络上的“捧活”邓玉娇之“民意”,又不武断认定邓玉娇就是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工作人员。但,我有一个疑点要问问广大网民:

邓玉娇为什么要在包厢里面洗衣服?

其余部分,大家自己去想。

如果邓玉娇案,因为网民的一边倒支持声,而受到干扰,这就成为了网络执法,而网络执法,由于其程序性和合法性,以及权威性(民调显示当然是高企的,但并不能代表司法权威)在哪里?

大家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盲目支持一个人,仅仅因为她是女性,仅仅因为她面对的可能是“狗官”?

这种行为,不惟不理智,还很可怕!

试想,如果大家“捧活”的,是一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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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理上,我更愿意相信邓玉娇是个受害者,甚至从经验上,我也更倾向于北京两位律师的观点,但经验真正告诉我的是:不要凭经验去判断一个完全没有任何第一手证据摆在我面前的案子。

或许很多人会来骂我,也有很多人会说我没有人性,但请大家自己冷静想一想:你是当时在现场的目击证人吗?

如果不是,请谨慎言论!

一人公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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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这么一个案子,也引发了我对于公司法和婚姻法之间冲突的思考。

A与B在结婚登记后,出资设立了甲公司,甲公司由A一人担任股东,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后,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A与第三人C签订了一份协议,商定C入股甲公司,并享有一定比例股权和分红权。

现B得悉该情形,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否定C之股东资格与权益。

该案中,甲公司虽为一人公司,但A对甲公司之出资,为AB夫妻共同财产。A对公司股权进行处分时,应当征得B书面同意(婚姻法规定)。

但,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对其所有的股权进行处分(在其他股东不反对的情况下),因此,其处分行为又不需要B的同意。

如前述,对于该案,出现了典型的国内同效力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这看上去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

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下相关法条: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