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admin
记得有这么一个小故事,说美国人签署了《独立宣言》之后,要为国会还是白宫找个地方盖楼,当时他们看中了一片地,但这片地上居住这印第安人,和印第安人谈拆迁,印第安人不同意,有人建议杰斐逊用国家机器强推了印第安人。杰斐逊说,我们是合众国宪法的缔造者,如果我们刚刚缔造的宪章,就在我们自己手里毁掉了,那我们留给子孙后代的是什么?宪法不能毁在我们手里,他们不搬,我们换地方。(以上为设计对白,笔者并未进行严格考据,但其言语之中心思想,虽不中,亦不远矣)杰斐逊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精神守住了源头的活水。
今年,国内好几件事情,都让我们感慨一件事:司法公正的源头,是否依旧清如许?
钱云会之死的背后,是什么?至今没有一个说法,而必须要等中央调查组介入。天价高速过路费案,如果不是另外一名嫌疑人自首,估计就做死了368万价值的无期徒刑。赢利20余万,却逃掉路费368万,也就是说,现在的路桥费标准,是在鼓励公民从事非法经营了?这些,都折射出司法体制和行政法体系的严重问题。
还有最近一起关于土地无证事件,当地官员公然宣称“不合理但合法”。什么叫合法?什么叫合理?这也不由得引起笔者的思考。如果追溯法律的缘起,无非就是来自“理”或者“道”,而法律的诉求,也离不开“理”或者“道”这样的价值。为什么会有官员认为不合理但合法的事情存在是正常的?细想想,也不难解释为什么“彭宇案”最后会“依法调解”出那样的结果了,一言蔽之,不合理但合法吧!
而不合理但合法这样一个严密的自证逻辑,可以将一切奇谈怪论,皆假借“合法”之名,行“合理”之道,但事实上却在掩盖诸多不合法的行为和思想。
法治,是指法律的绝对统治。该“合法”官员却将法律作为虎皮,来掩盖其非法之目的或者手段,这毫无疑问是对法治精神的恶意歪曲。
写到这里,笔者也不知道如何才能抒发心中的愤懑,唯有扼腕!
- 01月 16th
- Filed under: 市民与法
Posted by admin
最近,热点事件非常多,无论是跨省追捕,还是幼女被刑求,但我一直在关注某地公安部门所说的“双起”。“双起”事件,反映出了国家机关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力界限的模糊,甚至说,是刻意模糊这种界限,来为自己谋取某些“既得利益”。
我们姑且不说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就从行政法上讲,政府机关的工作应当接受民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1、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应当受到适当监督
有一句法谚,叫做“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也就是说,任何政府机关的工作,都应当受到合适的监督,甚至是苛责的监督,甚至是媒体的质疑性监督,以及来自普通民众(公民)的质疑性监督(公民政治权利)。我们可以有一个简单的例证,中国古代帝王的皇权,是没有有效监督的,因此而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帝王可以一不高兴而随意夺走某人的财产甚至生命。这就是典型的无监督情形。无监督,则政府机关的行为合法性无从保障,公民权也无从保障。
2、程序正义是必要的,甚至是要命的
对于该公安局领导声称要对媒体的报导进行“双起”,笔者认为,从司法程序上,就存在“有罪推定”之嫌疑。试想,如果一个媒体,一个记者,披露一件事实,导致了相关被触犯敏感神经的司法机构动用公权力来处理,便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
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保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程序正义性。而该公安机关声称要“双起”,便是将实体前置,甚至未经民事审判,便“认定”媒体的过错,属于对程序法的践踏和藐视。如果这种风气蔓延开来,将引起公众和媒体“怒不敢言”的杯具氛围。于是再也没有媒体会关注这个市的公安机关,而本地媒体一味粉饰其功绩!
另外,笔者提一个小二难推理(该二难推理系基于我国当前实际的),《人民日报》或者中央电视台给予报导的时候,该市公安局是否会“跨省抓捕”?
3、行政机关应当勇于用担任民事诉讼原告,而非利用职权打压监督者
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为媒体、大众的监督构成了新闻侵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媒体承担过错责任。
但很多“官老爷”们的官本位思想过重,之习惯了监督下级乃至民众,而不能接受甚至不能忍受媒体或者民众对自己的监督,因此,在面临监督的时候,动辄想到动用自己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进行压制甚至迫害。这也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性的严重践踏。
在此,笔者建议该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考虑清楚自己是站在党这一边,还是站在人民这一边,遇到失实报导,运用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尊严和荣誉,哪怕司法程序最后认定该机关领导的“敏感带”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欢迎该市公安机关跨省追捕本博客持有人]
Posted by admin
我有几个记者朋友,平常在一起吹牛打屁的时候,都说了记者多危险多危险,尤其是跑民生、社会新闻两块的。还有一个朋友,专门跑安全生产的,据说更危险,里面的内幕也更多。
看了郭德纲事件的一些报导,当然,没看那么全。记者被打了!我的第一反应居然是:打得好!
记者出门采访,如果客观公正的报导事实,触动某些既得利益而被打,这个确实是属于英勇献身事业!应当大力提倡,不然,以后这些事儿还有谁敢揭露呢?
但我看了一下各方面的报导,采访郭德纲事件的记者,似乎并未秉承新闻行业公认的标准和操守行事,或许还有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之嫌,这种情况下,打了,便打了!
记者采访,首先应当表明身份,接受质疑,确定身份之后才能有下一步;到了下一步,应当征询被采访者意见,别人是否乐意接受采访,如果别人不乐意而你非要去采访,还要突破别人住宅的大门防线(后门防线也不行,这个听起来就有一股子菊花味儿),那就该打!有人说,那您可以报警啊!是的,报警之后,警察还没来,自己的住宅安宁已经受到了侵犯,住宅的合法使用者有权使用合理的暴力制止这种侵害行为,并驱逐侵入者!
还有一点,记者该打,就是报导以偏概全,整个事件的报导,似乎是先定论了,然后再采访的郭德纲,而且没有采访邻居、物业……等等这些相关方面,没有形成客观、公正的揭示真相的立场,而给人一种“先盖棺定论,再采访报导”的不好暗示!
众所周知,若干年前,各地的媒体报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习惯于只报导人民检察院公诉书内容和人民检察院公诉内容,而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后来,一些法律意识觉醒的当事人起诉了媒体……媒体败诉了,于是后来媒体再报导一定要加上“犯罪嫌疑人辩称……并就……举证……辩护律师围绕……发表了辩护意见……”,然后再以“XX法院将依法择日宣判”结尾。这样才是客观公正的报导方式,也是避免新闻报导侵权的明智之举!
综上所述,打得好!如我是郭德纲,我也得打丫的!
Posted by admin
最近,大家对于查非法运营这个事儿,都在议论纷纷,好像多大个事儿似的!还有好多不明真相的人,居然说出了什么道德啊,彭宇啊这些事情来!
你们都完全不明白查非法运营是为了什么,我告诉你们真相好了(跨省追捕无效,我的网站服务器不在国内,放在塞内加尔,同时在东帝汶做的备份服务器):
这是一盘很大的棋,这盘棋有如下几个目的:
1、制止抢车谋财害命的;
大家知道,很多人假装有困难拦车,然后在僻静处突然冲出来几个人劫持车主,将车抢走甚至谋害车主的都有!为了有效制止这种行为,并降低盗抢犯罪率,这次运管配合公安部门实施这一方略,可谓意味深长,大家都没有站在长治久安的立场来对待这样一次理性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执法行动,可惜啊!
这样的事情发生多了,私家车主就不会再愿意搭载路边行人,这样不法分子就无机可乘了,执法的长远目标就实现了!
2、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
大家知道,只有私家车保有率增高了,才能实现人民小康的目标,那些想搭方便车而自己不买车的人,我们就要用这种方法,让他们顺风车的理想破灭,才能让他们由自发买车到自觉买车,实现思想境界上从必然王国到自然王国的飞跃,才能够实现CPI和GDP的增长,这才是我们所期待的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但大多数人民群众并不理解,可叹啊!
买车的人多了,汽车产业、钢材、橡胶、电子等行业才能够发达,而能源行业也因为市场需求而产生长久的发展势头,这对于我们国家和民众,都是有莫大好处的!
3、实现能源行业的全面腾飞,解决石油企业工资水平过低问题。
众所周知,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石油企业的人员工资水平长期过低,这非常不利于石油企业员工及其家庭的和谐稳定,是非常大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这样的执法行动,有利于提高这样企业的竞争力以及这样相关员工的工资水平,能够让很多底层百姓受益,也能够让他们更加安心的创作GDP,但很多人没群众没能看到,可悲啊!
Posted by admin
今天看到关于好心带人一程,结果被当黑出租抓的消息,我不由得会心的笑了!
为什么要笑呢?这让我想起美国多年之前的一个著名案例,讲的是高速巡警躲在树林里面伪装起来偷拍超速者,拍到之后一拉警笛冲上去拦住处罚。结果,被处罚的哥们不乐意了,告到法院,官司一直打,后来法院判决高速巡警败诉,因为法院认为,警察执法的手段不得诱使当事人违法,因为每个人都是禁不住诱惑的,而高速巡警躲起来不让当事人看见的行为,就是在诱使公民去投机取巧的犯法,因此该处罚无效,高速巡警以后也不许偷拍偷录司机的违章行为。
好吧,我们再看这个案例,执法人员先伪装普通市民,肚子痛,博取驾驶员同情,要求带一程,驾驶员带到之后,又掏出钱来要表示感谢。我们先不说这个收钱行为是不是运营。从民法上讲,驾驶员收取报酬这个事情,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就是说,驾驶员并无义务去管另外一个人独自疼不疼的,但他在这个肚子痛的人极力要求之下,几人所难,帮了他一把,肚子痛的人出于感激,给予一定的费用,这并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因为,首先,驾驶员没有运营的主观动机,其次,没有运营的客观表现,最后,没有构成违法性。这种行为,是不应当受到行政法处罚的,也就是说,不具有行政违法性,也不具有应受法律制裁性。
再讲道德层面,我们从小被教育要学雷锋、学赖宁(现在不学了)、学时传祥、学李素丽,还学吴天祥,为什么要学他们?因为他们几人所难,因为他们道德高尚,因为他们为人提供帮助!现在,驾驶员为一个人提供了帮助,这本来是一个高尚的事情,受到帮助的人非要驾驶员收一点钱,作为感激,这也是正常的事情,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更加是合法的事情!也不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为什么,就该被罚款被扣车?
如果这个驾驶员一开始就索要财物,那么,他的行为可以经主客观结合判定为非法运营。但他事后接受财物的行为,和我们拾金不昧之后,事主对我们表示感谢,有什么区别?已经有司法实践告诉过我们,拾金不昧之后,是可以要求报酬的啊!
好了,我们自从有了不能搀扶老人之后,又有了不能帮有危难的人,接下来,是不是真的要做到大家谁也不互相帮助呢?
- 09月 14th
- Filed under: 市民与法
Posted by admin
最近互联网上的又一热点应该是成都孙伟铭案了,近日法院二审宣判无期徒刑。不少人就跳叫着说轻了,该杀云云。似乎真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个案子,和大家一起思考一下是不是真的非杀不可?
案情经过很清楚,酒后、无照、撞人、逃跑、再撞人……死的死,伤的伤!
嗯,于是有人非常正义非常热血的跳出来说:撞死这么多人!让丫偿命!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中国古代有某位君王,曾经与庶民约法三章:杀人者偿命,伤人及盗抵罪!
- 09月 8th
- Filed under: 市民与法
Posted by admin
提纲:
待岗,一度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的一项处罚措施,以让该类员工进行反省思考,并改进其工作态度与效率的方法。可以说,该制度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经营性待岗制度的合法性;
2、经营性待岗待遇的确定;
3、经营性待岗的时长限制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4、经营性待岗制度规范性探索。
————
由于本文已经向某杂志社投稿,因此正式内容将带杂志社决定是否采用之后方发布,敬请期待!
Posted by admin
日前,卫生部公布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这一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变性手术将很快走上合法化的道路,并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规范。
笔者对于变性手术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并无太多研究,简单阅读了一下该征求意见稿,对其中关于接受变性手术者术前必须满足的条件做简单分析。
Posted by admin
邓玉娇案,自在网络媒体上被广泛报道并受到关注之后,就注定成为了一个不平凡的案子,网络上的用户们几乎在努力将邓玉娇案认定为如下性质:
一个鱼肉乡里的“狗官”意图对勤劳善良的“民女”不轨,遭拒后恼羞成怒,以势逼人,反遭烈女刺死。
而,给邓玉娇案做“现场重现”的人,似乎绝大多数并不知道案情真相,于是便盲目去跟风认同上述事实,而真正知道真相的,在笔者看来,只有当时在包厢里面的几个人。
虽然,事后有人公布了很多个疑点,来支持网民们认定的上述“性质”,但这一切的一切,也都只是疑点,包括北京的两位律师,在公布的时候也语焉不详,甚至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不适当行为。
那么,我作为一个理性的旁观者,既不盲从网络上的“捧活”邓玉娇之“民意”,又不武断认定邓玉娇就是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工作人员。但,我有一个疑点要问问广大网民:
邓玉娇为什么要在包厢里面洗衣服?
其余部分,大家自己去想。
如果邓玉娇案,因为网民的一边倒支持声,而受到干扰,这就成为了网络执法,而网络执法,由于其程序性和合法性,以及权威性(民调显示当然是高企的,但并不能代表司法权威)在哪里?
大家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盲目支持一个人,仅仅因为她是女性,仅仅因为她面对的可能是“狗官”?
这种行为,不惟不理智,还很可怕!
试想,如果大家“捧活”的,是一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人,该怎么办?
=====分割线=====
从情理上,我更愿意相信邓玉娇是个受害者,甚至从经验上,我也更倾向于北京两位律师的观点,但经验真正告诉我的是:不要凭经验去判断一个完全没有任何第一手证据摆在我面前的案子。
或许很多人会来骂我,也有很多人会说我没有人性,但请大家自己冷静想一想:你是当时在现场的目击证人吗?
如果不是,请谨慎言论!
Posted by admin
茅于轼先生近日突然爆出一惊人之语:廉租房不设厕所以防富人购买!
见到一位在国内如此知名的经济学家如此言论,不由得不让我莫名惊诧了!
毫无疑问,廉租房所面对的,是国内那些经济来源有限,无力自购房屋或租用商品房供家人比风雨的低收入者,是为低收入者的基本人权保障而出台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重大举措。
廉租房、经适房这“两房”为租用者、购买者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就是为了防止相对有经济实力的人士借机购买或租用,从而占用无经济能力者所能享受的有限资源,并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但低收入者,并不代表着其不应享有与非低收入者相同的生活基本设施,也不代表其应当被褫夺这种享有自己的厕所的权利。
笔者认为,自己的厕所,是一种对于隐私权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象征(五星级公厕由于有另外的噱头,不在其列,且五星级公厕也不是解决低收入者如厕问题的正确道路),如果现在通过政策来限制低收入者保护和享有自己的隐私权,甚至是用一个厕所,将低收入者与文明阻断开,这明显是不合理,也不合逻辑的政策。
我们中很多人,包括我,都有过在集体单位使用澡堂、公厕的经历,这种经历,甚至还占据了我儿时的大部分时间,直到单位集资建房,才开始有了自家的厕所。而在那种时代,基本上各家都是没有自己的隐私的,上个厕所、洗个澡都有碰到熟人的可能,基本上,大家都无法在属于自己的空间里享受如厕、沐浴的乐趣,更不用提独自享受这种乐趣了。
但,在我的记忆里,还有另外一件事,就是在父亲将家搬至市区的国营工厂之前,我们居住在农村,但“农民们”并未因为自己不在城市里,不属于高收入者,就没有修建属于自己啊的厕所,反倒每家都有自己的厕所,这种简易的厕所基本上1-2年还会翻修一次,以作为自家生活质量的一个象征,和有条件的家庭每年翻修屋顶一次是同等重要的大事。
现在,茅于轼先生,将这些在城市居住的,与“都市文明”每天紧密接触的低收入者,用一个厕所,便划入了不文明的境地,实在是让笔者感叹:学者是不是真的都是与世隔绝做研究的!
以茅于轼先生的这种观点,推广开去,是不是廉租房也不应该有自己独立的洗澡间,而改用公共澡堂呢?是不是廉租房的厨房应当回到筒子楼的时代,各家每天热热闹闹一起切菜淘米呢?是不是廉租房住户们,都应当共用一处洗脸间和洗澡间呢?到最后,是不是他们干脆睡大通铺好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