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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在内地国企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他所在的企业因为政策及经营问题,将大部分员工遣散,将少量员工待岗留用,遣散的员工依照劳动法规给予赔偿及补偿,待岗的员工按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待岗补贴,以图将来。
待岗,一度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的一项处罚措施,以让该类员工进行反省思考,并改进其工作态度与效率的方法。可以说,该制度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待岗,并非我们需要研究的范畴,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基于《劳动法》和现实环境而出现的,企业因为经营性障碍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经营困难所引致的待岗问题。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部分将需要裁员以降低成本,期待经济复苏,也有部分企业选择停止经营,让员工回家待岗(笔者暂名之为“经营性待岗”),等候通知,并为待岗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待岗期间待遇,以等待企业召唤复岗。
如该企业的做法一样,很多企业也迫于各种原因,不得已选择经营性待岗,而也有相当多的企业,在与员工进行约定的时候,并未明确待岗时间长度,或者也有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待岗待遇过低等等现象发生。
- 09月 8th
- Filed under: 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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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待岗,一度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的一项处罚措施,以让该类员工进行反省思考,并改进其工作态度与效率的方法。可以说,该制度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经营性待岗制度的合法性;
2、经营性待岗待遇的确定;
3、经营性待岗的时长限制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4、经营性待岗制度规范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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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文已经向某杂志社投稿,因此正式内容将带杂志社决定是否采用之后方发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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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卫生部公布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这一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变性手术将很快走上合法化的道路,并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规范。
笔者对于变性手术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并无太多研究,简单阅读了一下该征求意见稿,对其中关于接受变性手术者术前必须满足的条件做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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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尽管物权法也是与公司法、婚姻法同等效力位阶的基本法,其并不比后两者更具有权威性和绝对性(或者说三者之间具有完全同等的权威性)。因此,这样看来,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法律冲突问题。
但,笔者认为,物权法作为我国关于物权的最根本法律制度,其对于物和物权本身的规定具有根本性,在适用时理应优于公司法和婚姻法。正如我们在判断一项租赁合同的效力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评价,然后再依据担保合同或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一样。因为物权法规定的是物与物权的最根本制度,是其他法律中,适用有关物和物权规定的指导纲领;
其次,从上述三部法律制定并颁行的时间上来看,物权法是最后制定的,其适用优先级理应高于公司法和婚姻法,公司法和婚姻法中相关规定与之冲突时,应当以最后制定颁行的法律为准。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认定A处分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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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一年一直在从事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研究及实践,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研究,略有心得,现归纳如下:
一、中小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特点
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由于其规模限制,不可能如大型企业一样会有法务部、审计部、内控部等这些部门来共同组成。其风险防范体系往往是由法务(部)及财务部来构建并运营,其中,法务(部)是主导。
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应当由体系构建、体系运营、监督执行这三个基本层面来构成,同时,这三个层面也应当是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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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个人了解(当然,我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提出禁止人肉搜索提案的理由都是简单的一句“网络暴力”,而提出这样提案的,基本上没有法律理论界或法律实务界的代表委员,这一现象也值得大家思考。
对于人肉搜索这样一个处在襁褓中的婴儿,不问青卫红皂白就给予“棒杀”,明显是不合适的,而那些并未全面了解人肉搜索而力主“棒杀”之的人们,我不由得如先生般以最大的恶意来揣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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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油税问题,已经有诸多专家论证了开征的合理性和紧迫性,无论是为了节能减排,还是为了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抑或是为了控制奢侈消费……我们就不需要赘述,反正,燃油税是必然要开征的了!
而对于燃油税开征的比例,则大家说法不一,有人说要先把油价跟国际接轨到那么低,才可以把燃油税跟国际接轨到那么高;也有人说燃油税要依使用量分段征收,以真正实现控制油量消费,和谐发展的目的;还有人说燃油税的征收应当将路桥费全部免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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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软件问题,本文章丢失,近期将恢复]
企业风险防范体系,是指企业为了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或然风险进行预警以便于提前解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则、流程与相关人员。
一般来讲,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内部防范和外部防范两个方面。
外部防范体系包括外部律师、外部会计师、外部审计师。
内部体系包括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内部律师、内部会计师等。
这里我们仅讨论内部控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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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数里面的蒙特卡罗方法。这种方法用来对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建模的方法,以计算机辅助运算来处理。
蒙特卡罗方法是一战时期美国数学家冯 诺依曼提出的一种分析方法,我们最常用的正态分布就是其方法之一。这种方法对于企业风险预防体系的建立有非常的参考作用。
而具体到企业风险防范体系中的应用,就是对于企业日常运营中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的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科学归纳分类,并辅以时间轴进行正态分布分析,以对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概率预测,或者,以企业经营活动的投入与或然风险的比率来进行分析的方法。以此为依据,经过综合分析,给出法律建议,即:做还是不做。
在对于企业的日常事务或者投资事务依照该方法进行风险程度分析之后,还要进行定量分析。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企业行为,其所需成本、可期待利益以及或然风险这三者的大小进行尽量准确的估算,并参照前述方法所评估出来的风险程度大小,以决定是否值得在或然风险与可期待利益之间进行一场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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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接受法学院教育的时候,在民法和合同法课程上,学习到了诸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并且,在一些其它课程中,也会学到类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深入我们的内心,并且将影响我们整个法律职业生涯。
刚刚在事务所工作的时候,我们总是试图去起草一份“完美”的合同,或者尽量使其完美起来。这种“完美”,我所指的分两种:一是整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尽量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而在工作多年之后,我渐渐领会到,这两种合同都不是真正能在经济合同中走得更远的合同。
真正走得远的合同,是“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而不是双方皆大欢喜的合同。一旦出现了皆大欢喜的场面,我心里就免不了要打鼓:是不是我哪里没做好呢?
[续上文]
就任何一份合同及其所涉business来讲,合同的权责,对于双方,是一典型“零和博弈”,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总的利益是一个固定值,如果合同有利于其中一方,那么必然会对另一方不利。简单来讲,就是总共有5个苹果,你拿三个,我就只有两个可拿。
在零和博弈中,任何一方利益的增长,都是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另外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每个人都是期待己方利益最大化的,一旦感觉己方利益未能最大化,那么,就会产生一种对于合同结果的不满意。
而实际上,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期待跟多的,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采购方期待更高性价比或更好服务。但实际上,采购方的预算基本是固定的(或者固定范围的,而且这个范围相当狭窄),或者,虽然不是固定的,但对于产品的级次与价格之间有一个约束。一旦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出售同等产品,那么,采购方就期待更优服务或者更多赠品等附加价值。
这样,就出现一种此消彼长的情形:你拿一个苹果,我拿一个苹果,你再拿一个,我又拿一个……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合同各方从心底都是期待拿到5个苹果的,但最后却根本不能拿到5个……
好,我们讲完了生意本身,再来看合同的签订:
如前所述,在BUSINESS本身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个零和博弈的问题,具体表现出来,就是双方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即使是在双方已经在业务层面确定了基本所有要点之后,律师在起草合同过程中,还是有一个零和博弈过程,仍然需要就合同的表述以及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讨价还价。
比如,违约及其责任的确定、管辖法院的确定这些纯法律问题,甚至是一些适合由法务来处理的问题,也需要在这个阶段进行处理(更不用说法务/律师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风险和自我保护等这些体系律师水平的方面)。
而在双方律师就合同文本进行多次反复磋商之后,最终一定是达成一份“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律师都知道再进行讨价还价已经“不划算”,再去多取得一些利益已经“不大可能”,而双方也都觉得在合同文本本身上也“留有遗憾”。
其实,经济往来中,最多的合同就是这种类型。即便没有律师参与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的合同文本,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