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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系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三人,股东A持股37%,股东B持股28%,股东C持股25%,股东A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B负责市场,股东C负责财务及人事。
在一项已经公司会议决定的重大经营活动中,股东B以个人不看好为由,消极怠工,并通过其所分管的市场部门制造诸多障碍,严重影响了公司日常经营以及企业商誉。股东A和C为此非常生气,但又显得无奈,因为B是公司股东,对其违反职业操守之行为不能简单以处理员工的方式处理,但又急于没有合适的方法。
股东A和C能眼睁睁看着B用这种消极乃至对抗的方式处理,而造成对公司更重大的负面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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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应《商界评论》之约撰稿并发表于该刊2010年0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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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分配体制,在现代企业的薪酬体系和激励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家企业的创始人,尤其是以智力进行投入的创始人,以及核心员工,获取股权作为回报,是一种非常灵活而实际的解决方案。
然而,作为成长型企业,未来企业发展的变数较大, 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仅以创业初期的员工为主,并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生命力与竞争力,也无法给予后来的员工以有效而相应的激励,甚或会伤害到企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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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一年一直在从事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研究及实践,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研究,略有心得,现归纳如下:
一、中小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特点
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由于其规模限制,不可能如大型企业一样会有法务部、审计部、内控部等这些部门来共同组成。其风险防范体系往往是由法务(部)及财务部来构建并运营,其中,法务(部)是主导。
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应当由体系构建、体系运营、监督执行这三个基本层面来构成,同时,这三个层面也应当是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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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在协助业务部门处理一个合作合同,这个合同也经过了十几轮双方修改,眼看要谈得差不多了。结果,今天下班时候,对方律师修改后的版本传过来,其中加了一句话“非因甲方原因所致的与前述广告相关的任何赔偿与甲方无关”。
看到这句话,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公司有内鬼!因为就在上个月底我给公司做内部法律知识培训的时候,用到了这个行文方法作为案例。
业务部门具体负责跟进这件事的同事则大呼:律师太坏了,以后不能相信律师!
我一边头疼一边感到兴奋,终于碰到一个可以和我在专业上对话的律师了!接下来,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运用谈判技巧和对方沟通,以促成协议最终尽量接近我方的期待。
今天早上,我和业务部门的同事说,要坚持,同事面露难色,但还是答应了。到了差不多中午的时候,同事说,对方勉强同意了我方的肯定式说法,而没有用前面的否定式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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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法务,在公司的运营中,经常会发挥杠杆的作用,当你需要事情成功的时候,可以要求内部法务给出解决方案,当你需要事情不成的时候,就可以反过来要求内部法务给出风险评估结果。
其实不论是外部律师,还是内部律师或法务(in-house lawyer or legal specialist),从其职能来讲,都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也就是说,是为企业的生意(business)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的。那么,这就决定了他们的职能必须围绕着生意(focus the business)来开展。
作为企业法务,尤其是内部法务,首先要立足于投资人立场,也就是说,充分领会投资人的目的或者经营的目的,然后以此为出发点给出专业咨询意见。
由于内部法务是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因此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和公司生意的来龙去脉更加清楚,这也决定了内部法务在多数情况下比外部法务更适合扮演这个“杠杆”的角色。
内部法务的职能主要是为经营、合作、项目及企业日常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并给出解决方案,如果更深层次讲,就是提供经营上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及运作/维护。
这也就是说,内部法务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企业风险防范的一个关键职能部门。在企业法务扮演上述这种“杠杆”的时候,也就是他扮演风险防范者角色的时候:如果投资人或者经营者不想从事某项活动,可以要求内部法务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意见,从而否决该项目;如果投资人或者经营者想要从事有一定风险的项目,那么同样可以要求内部法务给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来使得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解决方案的给出)。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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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软件问题,本文章丢失,近期将恢复]
企业风险防范体系,是指企业为了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或然风险进行预警以便于提前解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则、流程与相关人员。
一般来讲,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内部防范和外部防范两个方面。
外部防范体系包括外部律师、外部会计师、外部审计师。
内部体系包括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内部律师、内部会计师等。
这里我们仅讨论内部控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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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合资企业设立,是律师业务的重要一项,也是非常能锻炼律师的职业技能以及全方位视角的一项。
笔者有幸参与了几家制造业合资企业的设立谈判全过程,在这其中,获益良多,撷其一二,以飨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