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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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热点事件非常多,无论是跨省追捕,还是幼女被刑求,但我一直在关注某地公安部门所说的“双起”。“双起”事件,反映出了国家机关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力界限的模糊,甚至说,是刻意模糊这种界限,来为自己谋取某些“既得利益”。
我们姑且不说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就从行政法上讲,政府机关的工作应当接受民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1、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应当受到适当监督
有一句法谚,叫做“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也就是说,任何政府机关的工作,都应当受到合适的监督,甚至是苛责的监督,甚至是媒体的质疑性监督,以及来自普通民众(公民)的质疑性监督(公民政治权利)。我们可以有一个简单的例证,中国古代帝王的皇权,是没有有效监督的,因此而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帝王可以一不高兴而随意夺走某人的财产甚至生命。这就是典型的无监督情形。无监督,则政府机关的行为合法性无从保障,公民权也无从保障。
2、程序正义是必要的,甚至是要命的
对于该公安局领导声称要对媒体的报导进行“双起”,笔者认为,从司法程序上,就存在“有罪推定”之嫌疑。试想,如果一个媒体,一个记者,披露一件事实,导致了相关被触犯敏感神经的司法机构动用公权力来处理,便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
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保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程序正义性。而该公安机关声称要“双起”,便是将实体前置,甚至未经民事审判,便“认定”媒体的过错,属于对程序法的践踏和藐视。如果这种风气蔓延开来,将引起公众和媒体“怒不敢言”的杯具氛围。于是再也没有媒体会关注这个市的公安机关,而本地媒体一味粉饰其功绩!
另外,笔者提一个小二难推理(该二难推理系基于我国当前实际的),《人民日报》或者中央电视台给予报导的时候,该市公安局是否会“跨省抓捕”?
3、行政机关应当勇于用担任民事诉讼原告,而非利用职权打压监督者
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为媒体、大众的监督构成了新闻侵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媒体承担过错责任。
但很多“官老爷”们的官本位思想过重,之习惯了监督下级乃至民众,而不能接受甚至不能忍受媒体或者民众对自己的监督,因此,在面临监督的时候,动辄想到动用自己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进行压制甚至迫害。这也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性的严重践踏。
在此,笔者建议该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考虑清楚自己是站在党这一边,还是站在人民这一边,遇到失实报导,运用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尊严和荣誉,哪怕司法程序最后认定该机关领导的“敏感带”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欢迎该市公安机关跨省追捕本博客持有人]

《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的惊喜[海信面试归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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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该法的生效实施,给我们广大劳动者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而切实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解读了,这里就没必要赘述,我只给大家讲讲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来实现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诉讼时效与欠款催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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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大家澄清一个误解:欠条2年失效。
为什么说是一个误解呢?
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或者中止。
对于欠款案件,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所谓诉讼时效,是指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有效时间。即,民事行为发生或者民事行为的结果产生之日起超过2年后(未出现时效中断或者中止情形时),人民法院将对于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我国法律同时又规定了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或者中止的。对于权利人来说,选择使用一定的方法导致时效中断是最好的方式。
时效中断的效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也就是自时效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2年)。时效中断的方法一般有:1、催讨;2、起诉;3、债务人同意延期给付。
而其中,催讨需要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证明,债务人同意延期给付的方式最好以书面形式。
起诉有两种方法,1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告程序),2是我们通常讲的起诉。
以上方法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必然中断。
当然,最好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不会存在2年的限制了,因为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执行是不受任何时效约束的。

业主与物业公司——斗争中求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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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对永远的矛盾,至少,在中国现阶段乃至未来相当长时期,这一矛盾会切实普遍存在着——当然,我们不能抹煞一些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上做得非常好这一事实!

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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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新《婚姻法》在2001年已经进行了修改,但是,在我工作中,总是碰到这样或者那样对于《婚姻法》的误解,在2001年的时候,我曾应湖北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园地》以及《今夜不寂寞》两个栏目的邀请,分别就该法的新变化进行了专题解读。
其实,时至今日,也还有很多朋友对这部法律的规定存在一些经典误解,我打算以这些经典误解为切入点,和大家一起再熟悉一下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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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