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
最近,热点事件非常多,无论是跨省追捕,还是幼女被刑求,但我一直在关注某地公安部门所说的“双起”。“双起”事件,反映出了国家机关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力界限的模糊,甚至说,是刻意模糊这种界限,来为自己谋取某些“既得利益”。
我们姑且不说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就从行政法上讲,政府机关的工作应当接受民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1、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应当受到适当监督
有一句法谚,叫做“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也就是说,任何政府机关的工作,都应当受到合适的监督,甚至是苛责的监督,甚至是媒体的质疑性监督,以及来自普通民众(公民)的质疑性监督(公民政治权利)。我们可以有一个简单的例证,中国古代帝王的皇权,是没有有效监督的,因此而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帝王可以一不高兴而随意夺走某人的财产甚至生命。这就是典型的无监督情形。无监督,则政府机关的行为合法性无从保障,公民权也无从保障。
2、程序正义是必要的,甚至是要命的
对于该公安局领导声称要对媒体的报导进行“双起”,笔者认为,从司法程序上,就存在“有罪推定”之嫌疑。试想,如果一个媒体,一个记者,披露一件事实,导致了相关被触犯敏感神经的司法机构动用公权力来处理,便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
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保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程序正义性。而该公安机关声称要“双起”,便是将实体前置,甚至未经民事审判,便“认定”媒体的过错,属于对程序法的践踏和藐视。如果这种风气蔓延开来,将引起公众和媒体“怒不敢言”的杯具氛围。于是再也没有媒体会关注这个市的公安机关,而本地媒体一味粉饰其功绩!
另外,笔者提一个小二难推理(该二难推理系基于我国当前实际的),《人民日报》或者中央电视台给予报导的时候,该市公安局是否会“跨省抓捕”?
3、行政机关应当勇于用担任民事诉讼原告,而非利用职权打压监督者
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为媒体、大众的监督构成了新闻侵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媒体承担过错责任。
但很多“官老爷”们的官本位思想过重,之习惯了监督下级乃至民众,而不能接受甚至不能忍受媒体或者民众对自己的监督,因此,在面临监督的时候,动辄想到动用自己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进行压制甚至迫害。这也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性的严重践踏。
在此,笔者建议该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考虑清楚自己是站在党这一边,还是站在人民这一边,遇到失实报导,运用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尊严和荣誉,哪怕司法程序最后认定该机关领导的“敏感带”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欢迎该市公安机关跨省追捕本博客持有人]
- 12月 2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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