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什么样的合同能够用?[Jul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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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接受法学院教育的时候,在民法和合同法课程上,学习到了诸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并且,在一些其它课程中,也会学到类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深入我们的内心,并且将影响我们整个法律职业生涯。
刚刚在事务所工作的时候,我们总是试图去起草一份“完美”的合同,或者尽量使其完美起来。这种“完美”,我所指的分两种:一是整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尽量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而在工作多年之后,我渐渐领会到,这两种合同都不是真正能在经济合同中走得更远的合同。
真正走得远的合同,是“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而不是双方皆大欢喜的合同。一旦出现了皆大欢喜的场面,我心里就免不了要打鼓:是不是我哪里没做好呢?
[续上文]
就任何一份合同及其所涉business来讲,合同的权责,对于双方,是一典型“零和博弈”,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总的利益是一个固定值,如果合同有利于其中一方,那么必然会对另一方不利。简单来讲,就是总共有5个苹果,你拿三个,我就只有两个可拿。
在零和博弈中,任何一方利益的增长,都是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另外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每个人都是期待己方利益最大化的,一旦感觉己方利益未能最大化,那么,就会产生一种对于合同结果的不满意。
而实际上,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期待跟多的,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采购方期待更高性价比或更好服务。但实际上,采购方的预算基本是固定的(或者固定范围的,而且这个范围相当狭窄),或者,虽然不是固定的,但对于产品的级次与价格之间有一个约束。一旦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出售同等产品,那么,采购方就期待更优服务或者更多赠品等附加价值。
这样,就出现一种此消彼长的情形:你拿一个苹果,我拿一个苹果,你再拿一个,我又拿一个……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合同各方从心底都是期待拿到5个苹果的,但最后却根本不能拿到5个……
好,我们讲完了生意本身,再来看合同的签订:
如前所述,在BUSINESS本身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个零和博弈的问题,具体表现出来,就是双方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即使是在双方已经在业务层面确定了基本所有要点之后,律师在起草合同过程中,还是有一个零和博弈过程,仍然需要就合同的表述以及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讨价还价。
比如,违约及其责任的确定、管辖法院的确定这些纯法律问题,甚至是一些适合由法务来处理的问题,也需要在这个阶段进行处理(更不用说法务/律师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风险和自我保护等这些体系律师水平的方面)。
而在双方律师就合同文本进行多次反复磋商之后,最终一定是达成一份“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律师都知道再进行讨价还价已经“不划算”,再去多取得一些利益已经“不大可能”,而双方也都觉得在合同文本本身上也“留有遗憾”。
其实,经济往来中,最多的合同就是这种类型。即便没有律师参与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的合同文本,也是如此。

设立合资企业基本流程[0703up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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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合资企业设立,是律师业务的重要一项,也是非常能锻炼律师的职业技能以及全方位视角的一项。
笔者有幸参与了几家制造业合资企业的设立谈判全过程,在这其中,获益良多,撷其一二,以飨诸位:

海信面试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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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集团的面试,我略微总结一下:
1、事前信息了解不够充分,起初得到的消息是海信总裁办的法务主管,算高层中职,而面试最后我向法务部部长请教得知,是旗下子公司未来法务部部长职位,这个算中层高职,从准备上,就大不一样;
2、另外一个准备不充分的,就是过高估计了涉外业务在这个职位中的权重,而忽视了国内法相关问题;
3、对于HR的陷阱,没有事先进行准备,这也导致面试时候的被动。
总结一句话:凡事预则立!

交叉引用与法律文书起草[Jun 16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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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职业人,你经常需要起草各种法律文书,从合同到遗嘱,从诉状到调查取证申请……不一而足。
不管对于诉讼文书,还是非诉讼文书,身为法律职业人,在起草的时候,有一些技巧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交叉引用就是其中之一。
一、什么叫交叉引用
交叉引用是指在法律文件中,各部分相互引用的形式,该形式可有效简化法律文件的表述以及避免繁冗的复句或句群出现,因而是法律文件起草中一项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技巧。

案例分析方法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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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作为法律职业人,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时,既要能做到综观全局,又要能做到目无全牛,纵观全局是获得对于案例本身的全面了解的基础,目无全牛是找寻正确切入点的艺术。而这样就对于我们的案例分析方法与技巧有一定要求,无论使用哪种分析方法,关键是要能有庖丁解牛般的视界!
正文
作为律师也好,法务也罢,对于面对的每一个案例,都应当以正确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以理清法律关系,认定法律事实,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分析结论,给出最优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老师传授给我们最经典的分析方法“三段论式”——这也是最经典、最简单的方法了,法律规定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法律后果是结论,有了结论,再给出解决方案。
后来,读了王泽鉴先生的大作,又知道了有一种分析方法叫做“请求权分析法”——大体讲来,是说何人可依何种法律依据向谁主张何种权利的分析方法(该方法属于庙堂之学,精深高雅,笔者自认尚未有能力概况之,请大家读一读先生的原作)。
我要给大家讲的,是一种更加简单的分析方法,虽然未必有前述诸种方法那般体系严谨、逻辑严密,但更具容易理解、操作。这种方法是我自己结合工作实践,归纳出来的一种方法,我自己还没想好怎么命名,或许可以叫做“透视解剖法”或者“拨叶寻干法”。

为什么要选择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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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一个大学同学,通过了司法考试,去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我谈到她见事务所主任时候的事情,主任问她为什么要来做律师,她说是想尝试一下。我告诉她,如果真是这样想的,就最好不要去事务所实习了。
 同学告诉我,我的说法,跟那个主任的说法一致!她问为什么?我只是大致和她讲了一下从事律师行业所需要的非凡的忍耐力和毅力,但没有详细讲清楚。
为什么说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就不要来做律师呢?
我们先从律师这个职业所负有的盛名说起,不记得哪位大律师说过,律师,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也最神圣的职业!我是抱着以法律职业为终身追求的理想进入这个行业的,而不是以尝试的心态或者想挣钱的心态进入的,实际上,做律师是我高中时就有的理想,这个理想至今未改变,即使我现在在企业做内部律师也未改变我这一初衷!
我并不是想说自己有多高大多纯洁,实际上,在这个行业里工作过之后,任何人都只在内心深处给自己留下一份纯洁了!但这个行业确实是值得每一个有志青年追逐和梦想的职业!不是为了丰厚的收入,绝不!
或许有人说,你这是站着说话不嫌腰疼!我说句实话,我工作了7年,至今无积蓄,也没有以车代步(出门打车不算),但我仍然热爱这个职业,因为在担任律师的过程中,真正给你带来快感的是一个又一个胜利,一次又一次征服,而不是一笔又一笔律师费!
在人类法律职业史上,那些让我们永远铭记的泰斗,从苏格拉底到西塞罗,到乌尔比安,到盖尤斯,再到丹宁勋爵、丹诺律师,乃至我们所熟识的大律师F.李.贝利,德肖维茨这些人。
毫无疑问,他们之所以被我们所铭记着并将铭记下去,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收入,而是因为他们对于法律职业、对于法律、对于法治、对于人权、对于道德所作出的卓绝贡献!
 
[未完待续]
 

法律顾问的成长足迹『04/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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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很多同学或者学弟学妹,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就开始在事务所实习,然后通过关系承接法律顾问业务了。诚然,中国的律师培养体制使得他们不得已这样做以负担自己成长期的开支。但实际上,我并不认为一个没有诉讼实务经验的法律顾问会是一个合格的法律顾问——当然,我讲的是通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