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记者该不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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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几个记者朋友,平常在一起吹牛打屁的时候,都说了记者多危险多危险,尤其是跑民生、社会新闻两块的。还有一个朋友,专门跑安全生产的,据说更危险,里面的内幕也更多。

看了郭德纲事件的一些报导,当然,没看那么全。记者被打了!我的第一反应居然是:打得好!

记者出门采访,如果客观公正的报导事实,触动某些既得利益而被打,这个确实是属于英勇献身事业!应当大力提倡,不然,以后这些事儿还有谁敢揭露呢?

但我看了一下各方面的报导,采访郭德纲事件的记者,似乎并未秉承新闻行业公认的标准和操守行事,或许还有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之嫌,这种情况下,打了,便打了!

记者采访,首先应当表明身份,接受质疑,确定身份之后才能有下一步;到了下一步,应当征询被采访者意见,别人是否乐意接受采访,如果别人不乐意而你非要去采访,还要突破别人住宅的大门防线(后门防线也不行,这个听起来就有一股子菊花味儿),那就该打!有人说,那您可以报警啊!是的,报警之后,警察还没来,自己的住宅安宁已经受到了侵犯,住宅的合法使用者有权使用合理的暴力制止这种侵害行为,并驱逐侵入者!

还有一点,记者该打,就是报导以偏概全,整个事件的报导,似乎是先定论了,然后再采访的郭德纲,而且没有采访邻居、物业……等等这些相关方面,没有形成客观、公正的揭示真相的立场,而给人一种“先盖棺定论,再采访报导”的不好暗示!

众所周知,若干年前,各地的媒体报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习惯于只报导人民检察院公诉书内容和人民检察院公诉内容,而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后来,一些法律意识觉醒的当事人起诉了媒体……媒体败诉了,于是后来媒体再报导一定要加上“犯罪嫌疑人辩称……并就……举证……辩护律师围绕……发表了辩护意见……”,然后再以“XX法院将依法择日宣判”结尾。这样才是客观公正的报导方式,也是避免新闻报导侵权的明智之举!

综上所述,打得好!如我是郭德纲,我也得打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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