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持股员工的过错责任追究
案例:
甲公司系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三人,股东A持股37%,股东B持股28%,股东C持股25%,股东A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B负责市场,股东C负责财务及人事。
在一项已经公司会议决定的重大经营活动中,股东B以个人不看好为由,消极怠工,并通过其所分管的市场部门制造诸多障碍,严重影响了公司日常经营以及企业商誉。股东A和C为此非常生气,但又显得无奈,因为B是公司股东,对其违反职业操守之行为不能简单以处理员工的方式处理,但又急于没有合适的方法。
股东A和C能眼睁睁看着B用这种消极乃至对抗的方式处理,而造成对公司更重大的负面影响吗?
- 06月 19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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