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也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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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互联网上的又一热点应该是成都孙伟铭案了,近日法院二审宣判无期徒刑。不少人就跳叫着说轻了,该杀云云。似乎真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个案子,和大家一起思考一下是不是真的非杀不可?

案情经过很清楚,酒后、无照、撞人、逃跑、再撞人……死的死,伤的伤!

嗯,于是有人非常正义非常热血的跳出来说:撞死这么多人!让丫偿命!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中国古代有某位君王,曾经与庶民约法三章:杀人者偿命,伤人及盗抵罪!

这个约法三章,当时对于平乱而治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这三章,实际上背后是一个非常著名的观点在支持——同态复仇!

什么叫同态复仇,态,是指形态、形式,也就是说,不管一个人受了什么样的侵害,他都可以用同样的手段和结果去向侵害他的人“找回来”!典型的你煽我一耳光,我还你一巴掌!你和我老婆偷情,我就睡你夫人!延伸下去,就是你杀了我家里人,我就要杀了你!一命抵一命!

其实,我们平时还有一句俗语,也是说这个的,叫做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好,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大家都认为孙伟铭“杀”了这么多人,就该偿命,这就是典型的同态复仇心态,或者说理论。

那么,我们用同态复仇的理论来看一看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孙伟铭酒后无照撞死人,还不止撞死一个人。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该让他尝一尝被人酒后无照驾驶撞死的滋味呢?而且还要被撞死若干次,一命抵一命嘛!否则,就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慰亡灵!

首先,我们不可能让他死几次;其次,如果我们鼓励法律去杀孙伟铭,还用同态复仇的方式去杀他,就毫无疑问是在纵然另外一种形式的犯罪,或者说,是对于一个人生命的轻视!重刑主义的一个明显危害,就是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漠视,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犯更重的罪,即,反正抢10块钱也是死,抢10亿也是死,不如干一票大的!杀一个人是死,杀10000个人也是死……

所以,笔者个人并不认为判孙伟铭无期徒刑比判他死刑更加合适,也不认为会更加合法!

再说了,即使大家都认为其罪当诛,但这一诛之,他也只是引头成一决,然后便没有了痛苦!我们何不让罪大恶极的罪犯在监狱里多呆上十几二十年,饱受一下躲猫猫、俯卧撑之苦,以促进他洗心革面,不再做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呢?

One Response to “也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 有时候法律会很无能。
    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客观理智的分析,得出合法的结论。
    但是,如果假设被撞死、撞伤的是我们的家人,或者是我们本人,我们又如何作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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