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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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关于好心带人一程,结果被当黑出租抓的消息,我不由得会心的笑了!

为什么要笑呢?这让我想起美国多年之前的一个著名案例,讲的是高速巡警躲在树林里面伪装起来偷拍超速者,拍到之后一拉警笛冲上去拦住处罚。结果,被处罚的哥们不乐意了,告到法院,官司一直打,后来法院判决高速巡警败诉,因为法院认为,警察执法的手段不得诱使当事人违法,因为每个人都是禁不住诱惑的,而高速巡警躲起来不让当事人看见的行为,就是在诱使公民去投机取巧的犯法,因此该处罚无效,高速巡警以后也不许偷拍偷录司机的违章行为。

好吧,我们再看这个案例,执法人员先伪装普通市民,肚子痛,博取驾驶员同情,要求带一程,驾驶员带到之后,又掏出钱来要表示感谢。我们先不说这个收钱行为是不是运营。从民法上讲,驾驶员收取报酬这个事情,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就是说,驾驶员并无义务去管另外一个人独自疼不疼的,但他在这个肚子痛的人极力要求之下,几人所难,帮了他一把,肚子痛的人出于感激,给予一定的费用,这并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因为,首先,驾驶员没有运营的主观动机,其次,没有运营的客观表现,最后,没有构成违法性。这种行为,是不应当受到行政法处罚的,也就是说,不具有行政违法性,也不具有应受法律制裁性。

再讲道德层面,我们从小被教育要学雷锋、学赖宁(现在不学了)、学时传祥、学李素丽,还学吴天祥,为什么要学他们?因为他们几人所难,因为他们道德高尚,因为他们为人提供帮助!现在,驾驶员为一个人提供了帮助,这本来是一个高尚的事情,受到帮助的人非要驾驶员收一点钱,作为感激,这也是正常的事情,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更加是合法的事情!也不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为什么,就该被罚款被扣车?

如果这个驾驶员一开始就索要财物,那么,他的行为可以经主客观结合判定为非法运营。但他事后接受财物的行为,和我们拾金不昧之后,事主对我们表示感谢,有什么区别?已经有司法实践告诉过我们,拾金不昧之后,是可以要求报酬的啊!

好了,我们自从有了不能搀扶老人之后,又有了不能帮有危难的人,接下来,是不是真的要做到大家谁也不互相帮助呢?

One Response to “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次挑战”

  1. 对于布置了任务而又难得完成得交警来说,钓鱼执法的出现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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