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手术或将合法化
日前,卫生部公布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这一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变性手术将很快走上合法化的道路,并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规范。
笔者对于变性手术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并无太多研究,简单阅读了一下该征求意见稿,对其中关于接受变性手术者术前必须满足的条件做简单分析。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
(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患者以其选择的性别公开地生活和工作至少2年。
(3)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不少于1年且无效。
(4)未在婚姻状态。
(5)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无外科手术禁忌症。
如前引,其中第2条第(4)款及第(5)款,是我所重点关注的。
第5款,实际上是对于接受受术者行为能力的要求,也是对受术者心智成熟的一项要求(结合前3款规定)。
而第(4)款之规定,笔者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该款要求手术者“未在婚姻状态”。首先,不说“未在婚姻状态”这一表述本身的严谨性(笔者建议使用“未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我们就受术者未在婚姻状态这一规定之实质内容进行一些商讨。
接受变性手术,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同时,也必然引起一些与受术者及其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变化。
实际上,我国现存法律体系,已经非常清晰的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未婚也可生育,非婚生子女亦受法律保护。
这也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手术者即使未婚,也可能有子女,甚至未成年子女,那么,手术后,其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
当然,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受术者提供直系亲属已知悉的书面证明,这样对于其长辈直系亲属来说,关系尚易界定,因为长辈亲属既然接受其进行手术,就必然会接受其术后性别身份变化的事实。
而对于其晚辈直系亲属来讲(尤其是未成年者),是否能顺利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就成为一个问题。
而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性别也是自然人人格的一个载体,不同性别将对自然人人格以及与之延伸出来的相应人身权、人格权带来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如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权、隐私权,或父母亲的权利,并进一步延伸出劳动法上不同性别员工的不同劳动者权利等)。
- 06月 17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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