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冲突问题
最近碰到这么一个案子,也引发了我对于公司法和婚姻法之间冲突的思考。
A与B在结婚登记后,出资设立了甲公司,甲公司由A一人担任股东,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后,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A与第三人C签订了一份协议,商定C入股甲公司,并享有一定比例股权和分红权。
现B得悉该情形,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否定C之股东资格与权益。
该案中,甲公司虽为一人公司,但A对甲公司之出资,为AB夫妻共同财产。A对公司股权进行处分时,应当征得B书面同意(婚姻法规定)。
但,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对其所有的股权进行处分(在其他股东不反对的情况下),因此,其处分行为又不需要B的同意。
如前述,对于该案,出现了典型的国内同效力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这看上去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
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下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可见,婚姻法要求A在转让公司股权的时候(允许C入股),应当征得B的同意。而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可自行决定。这就是该案中法律冲突的来由。
法理分析:
如前所述,B对于公司股权享有财产权,并且构成与A的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径行处理其所有的部分)。
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处分其共有财产时,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这是关于财产、物权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对于自物权四项权能的体现。
本案中,A和B对甲公司的股权,共同享有所有权,也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因此,任何一方处分该财产时(本案中系A与C签订合同,就公司股权进行变更,而非甲公司与C签订合同),理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A处分该财产并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因此其行为应当为无效。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这种共同共有,物权法要求应当在A和B都同意的情形下进行处分。
实际上,尽管物权法也是与公司法、婚姻法同等效力位阶的基本法,其并不比后两者更具有权威性和绝对性(或者说三者之间具有完全同等的权威性)。因此,这样看来,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法律冲突问题。
但,笔者认为,物权法作为我国关于物权的最根本法律制度,其对于物和物权本身的规定具有根本性,在适用时理应优于公司法和婚姻法。正如我们在判断一项租赁合同的效力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评价,然后再依据担保合同或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一样。因为物权法规定的是物与物权的最根本制度,是其他法律中,适用有关物和物权规定的指导纲领;
其次,从上述三部法律制定并颁行的时间上来看,物权法是最后制定的,其适用优先级理应高于公司法和婚姻法,公司法和婚姻法中相关规定与之冲突时,应当以最后制定颁行的法律为准。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认定A处分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否定C之股东资格。
- 05月 24th
发到qq邮箱了
C是无过错的,其中的过错方是A
如果B提出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那么法院应该支持这种主张
接下来C有没有权利向A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如果有权,其结果可能是这个赔偿额度可能比这个股权和分红来得高。
那么当事人B就会考虑是否要提出认定该协议无效…
引申出来 我还有一个问题,
假设这并非是一人独资公司,是2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比如说A和D共同出资建立公司,AB为夫妻
那么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 A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一部分给C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