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不应被棒杀[0309更新]
观点:
对于人肉搜索这样一个处在襁褓中的婴儿,不问青卫红皂白就给予“棒杀”,明显是不合适的,而那些并未全面了解人肉搜索而力主“棒杀”之的人们,我不由得如先生般以最大的恶意来揣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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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以我个人理解,是指通过网络,发动广大网民作为搜索工具,以实现精确定位某人或精确调查某事及其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获取方式。
由于人肉搜索的特殊信息获取方式,使得其搜索全面性和准确性比传统的网络搜索引擎更为出色(或许会有人利用这种方式的便利性和开放性,以技术手段制造虚假信息以达到其个人目的,但这并非人肉搜索的优势),也更为高效,因而该搜索方式得到了广大网民的肯定和喜爱。
但,正如前面所述,也恰恰由于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便捷性和信息发布者的可伪造性,也使得这种搜索方式会存在被人利用以达到打击、贬低、诋毁乃至侮辱他人的目的之可能性。
下面将分别从利与弊两个方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来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人肉搜索引擎优势之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义务a向有权机关(司法机关)举报b向有权机关提供线索。
这是人肉搜索的法律依据核心,也是目前为止,最能够体现人肉搜索优势的法律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
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
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
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而,通过最近的天价香烟事件,就是广大网民利用人肉搜索优势,依法揭发、举报涉嫌贪腐行为的成功案例。
其实,在此之前,就有某官员感慨是互联网让他入了狱,还有某位地方领导对没有互联网时代能够为所欲为的情形感到无比怀念……这些案例,都说明了人肉搜索在维护法纪、共创和谐上有着前所未有的优势和效率。
二、人肉搜索引擎或然劣势之法律规范探究
目前媒体对于人肉搜索的担忧,无非是集中在如下几点:
1、人肉搜索公约能否真正约束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
公约本身是弱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对所有网民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既然有那么多的网民积极响应,说明这份公约还是深得广大网民认同的,也就是说,人肉搜索的主体(人肉搜索引擎)也不愿意看到人肉搜索引擎沦为网络暴力工具,不愿意让自己被他人当作“枪”来使,而更希望人肉搜索成为一种信息时代利他性的工具。
故,从主观愿望上,或者主体意识上,人肉搜索是一种在公序良俗指引下的工具或者方法。
而,即使这种公约不具备足够的约束力,我们也通过制定公约这样的行为,来呼吁全网络,全社会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公约的内容,有可能被立法机关所采纳,而成为有效的制定法,从而为约束人肉搜索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2、人肉搜索被人滥用引致的“网络暴力”如何约束?
关于网络暴力,即使是在广为社会所认可,也同时为广大人肉搜索引擎们引以为豪的几件事情中,也处处可见,无论是对铜须男的暗杀号召,还是对被人肉者的电话恐吓等等。都是不同程度和层面的“网络暴力”行为。
对于这些为法律或者社会道德所否定的被人肉者,我们对其,是否必须使用暗杀号召、电话恐吓等种种同样会为法律或道德否定的方式去“替天行道”呢?
很明显,法律的目的,或者手段,都不应当是同态复仇,尤其是在现代文明社会,更加不应当是同态复仇!
而人肉搜索引擎们,以这样暴力的行为,来对一个与己无关的人进行大规模杀伤性复仇行动,很明显也是不合适的,更毋庸探讨其合法性!或许是水泊梁山的好汉们鼓舞了这些网络暴民的正义感,他们开始风风火火的去人肉,而人肉出来之后,由于胜利的喜悦给他们又带来了肾上腺素般的快感和高潮,于是大家在大脑的性冲动下,开始了暗杀号召与电话恐吓,以彰显自己不光揭示了罪恶,还能代表正义来惩罚罪恶!
3、人肉搜索过程中引起的侵权行为,如何用法律制约并追究?
[generating]
题外话
当人肉搜索公约1.0 Beta版出现后,国内各媒体纷纷有报导见诸网络,并有不少网友从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评价,大家的评价几乎都很一致——在拍手叫好的同时,表现出了一种基于既往事实的理性担心:这份公约,能走多远?
依笔者之理解,从立法学层面来看,立法可以有如下诸种方式:
1、法学专家通过法律编撰、起草、建议等方式进行立法,比如罗马的五大法学家著作;
2、法官通过判例立法,比如著名的“米兰达法案”;
3、立法机关起草、编撰、解释而立法;
4、人大代表提案形成法律;
5、广大公民通过呼吁、建议等方式促进立法。
实际上,这次我们起草这么一个简单的“公约”,其目的不仅仅就是说引导网民正确对待人肉搜索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同时,还是希望通过我们的建言,促成人肉搜索在中国早日“有法可依”。
人肉搜索,在既往的反腐倡廉和维护社会公德中,已经显示出了其巨大的威力,当然,由于其缺乏规范,也引起了一些侵权事件的发生。有部分人往往因为这些侵权事件,而忽略了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和意义,或许还有部分“既得利益阶层”,由于担心自己的一些违法行为被“人肉”到,而开始冠冕堂皇的抵制、反对人肉搜索,这部分人的这种担忧,正好说明了人肉搜索的巨大正面力量,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难以比拟的促进作用,而这种明显的效果,并非其他传统方式所能比拟的,至少在现阶段是如此。
090309更新:
最近,我大概浏览了一下《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对人肉搜索进行限制的法律性文件,但该文件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江苏省徐州市,而实际上该条例只是对于我国现存各种法律中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的重述与细化。
而在两会期间,也有不少代表、委员提议禁止人肉搜索,但各代表、委员的提案,都并没有真正有力而令人信服的理论或实践支撑。而据我个人了解(当然,我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提出禁止人肉搜索提案的理由都是简单的一句“网络暴力”,而提出这样提案的,基本上没有法律理论界或法律实务界的代表委员,这一现象也值得大家思考。
而实际上,在南京市那位某房地局领导被人肉出来直至批捕的事件出现之后,那些所谓按照“潜规则”来获取“灰色收入”的“当权”人士们,心里是或多或少都有着阴影的,而这些人,才是最希望人肉被“棒杀”的!
对于人肉搜索这样一个处在襁褓中的婴儿,不问青卫红皂白就给予“棒杀”,明显是不合适的,而那些并未全面了解人肉搜索而力主“棒杀”之的人们,我不由得如先生般以最大的恶意来揣度之!
- 03月 7th
这对我们传播学而言也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课题呢!哈哈!这是两种传播模式良性互动的最好案例嘛!~有意思有意思~~
不过“人肉搜索”这个名字取的有点….嗯…
人肉搜索起于网络也应该制衡于网络,貌似网络上出名的人说一句“不应该”,比我们说一万句“不是”更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