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事件——司乘人员的行为亟待制度化规范
头一阵在网上最火爆的事件,估计就是武汉519路女公交司机被两位东北乘客殴打的事件了。
事件最开始在网上爆出来的时候,是说两名东北乘客嫌519路公汽司机开车太慢,等车太久,因此双方发生口角,东北乘客殴打了女司机。
如果事情的真相是这样,那么,这两名乘客的行为就非常不该了。众所周知,公汽司机也是非常辛苦的,如果没有他们每天的辛勤劳动,我们平时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会有多么的不便!想想看,武汉市这么大的地域范围,很多人每天上班都还需要转车,或者要乘坐超过40分钟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对于需要过江的市民来说,很可能就要天天都迟到。
而且,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动手?我们总说的一句话是:谁先动手谁理亏!更何况,这种情况下,动手打人根本不能解决问题,还要触犯《治安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啊,对于这种殴打公汽司机的行为,可能不仅仅触犯治安处罚法,还可能涉嫌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东北乘客对女司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女司机轻伤以上,那么这两位乘客的行为,就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了。
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两位乘客殴打女司机,仅仅是为了抱怨等公汽久了,或者公汽开慢了,是否正确呢?我们认为,不管于情于法,都是错误的。首先,公汽行驶速度不是由女司机一个人能够左右的,尤其是路面情况对行驶速度和到站早晚有很大影响,因此,车晚或者慢,并不在司机;其次,即使司机对于晚点或者慢了有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包括被人殴打,自然有公交公司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最后,使用暴力这种方式进行自我救济,并不合适,何况,在这种情况下,暴力方式根本不能构成救济方式。如果是在公交上碰到小偷或者打劫,大家一拥而上,你一拳我一脚制服小偷或劫匪并扭送公安机关,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
这个事件里面还有一个情节,说是女司机被打,多名乘客旁观,居然没有一个人出来哪怕是劝一句或者帮忙。虽然我们无法从法律上要求旁观者去做一些什么来制止这种殴打司机的行为,但如果旁边的乘客上前去制止殴打行为,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殴打司机时,由于这种殴打行为涉嫌犯罪,那么,作为旁观者,如果上前去用某种合乎尺度的方法来制止这种行为,那么我们所采用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都是合法的。在这里呢,我要强调一下尺度的问题,不能说一个人在偷东西,咱们就上去一拳打死了他。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尺度仅限于:使侵害人停止或者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所以,咱们要上去帮忙啊,只要能够让他们不打了,就可以了,而不需要继续再使用什么手段或者方法。
但事情可没那么简单,随着广大网民对于该事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们发现事实的真相也日渐浮出水面来:东北乘客上车的时候,确实是抱怨了一句,但并没有先动手,反倒是女司机絮絮叨叨的辱骂一位女乘客,对女乘客的人格进行污辱和贬低。女乘客与司机理论,结果519公汽的司机先动了手……而且网民还爆出一个事实,就是东北乘客已经不离她了,她还追过去打乘客。
这样一来,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一位公交司机先对乘客的人格进行污辱和贬低,然后又先动手去殴打乘客,在乘客躲避的时候,还追打乘客。
那么,就事情的全部看来,两位乘客还真不好算违法了,因为他们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不论但是女司机打的是女乘客还是两位男乘客。这里,就是女司机本身对于法律的违反了,不管她是出于什么原因,先去动手殴打乘客,这个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不再是她的防卫行为,也不再是两位乘客的违法行为了……
对于这样的事件,我始终相信是偶发事件,也是极个别现象,因为我也需要每天乘坐公交车,公交司机给我的印象一向是任劳任怨,热情热心的。即便是偶尔语气有些不好,也是因为劳累的缘故,绝对不是对乘客有意见。我还见过公汽司机见到老人就赶紧把刹车拉起来帮忙搀扶的……
对于这样的司机,我觉得作为一个正常人,很难理解她的言行。身为一个窗口行业的从业人员,无缘无故就暴起打人,满嘴脏话,令人胆寒呐!
我们都知道,我们武汉市政府颁布过一个《武汉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这个规则主要是规范乘客行为规范的。但从最近几年纷纷发生的司机与乘客之间纠纷,尤其是这次的女司机殴打乘客的情况来看,是不是有必要对司乘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一些规范?
- 10月 15th
嗯~~总体上来讲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一个国民素质的问题或者更深层次的讲是一个国民教育的问题。其实我并不是非常赞同以法律来约束人的,在我看来,这真的是一种非常无奈的选择。但是,如果真的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么这位司乘人员至少应该意识到她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