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合同能够用?[Jul 20]
我们在接受法学院教育的时候,在民法和合同法课程上,学习到了诸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并且,在一些其它课程中,也会学到类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深入我们的内心,并且将影响我们整个法律职业生涯。
刚刚在事务所工作的时候,我们总是试图去起草一份“完美”的合同,或者尽量使其完美起来。这种“完美”,我所指的分两种:一是整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尽量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而在工作多年之后,我渐渐领会到,这两种合同都不是真正能在经济合同中走得更远的合同。
真正走得远的合同,是“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而不是双方皆大欢喜的合同。一旦出现了皆大欢喜的场面,我心里就免不了要打鼓:是不是我哪里没做好呢?
[续上文]
就任何一份合同及其所涉business来讲,合同的权责,对于双方,是一典型“零和博弈”,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总的利益是一个固定值,如果合同有利于其中一方,那么必然会对另一方不利。简单来讲,就是总共有5个苹果,你拿三个,我就只有两个可拿。
在零和博弈中,任何一方利益的增长,都是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另外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每个人都是期待己方利益最大化的,一旦感觉己方利益未能最大化,那么,就会产生一种对于合同结果的不满意。
而实际上,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期待跟多的,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采购方期待更高性价比或更好服务。但实际上,采购方的预算基本是固定的(或者固定范围的,而且这个范围相当狭窄),或者,虽然不是固定的,但对于产品的级次与价格之间有一个约束。一旦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出售同等产品,那么,采购方就期待更优服务或者更多赠品等附加价值。
这样,就出现一种此消彼长的情形:你拿一个苹果,我拿一个苹果,你再拿一个,我又拿一个……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合同各方从心底都是期待拿到5个苹果的,但最后却根本不能拿到5个……
好,我们讲完了生意本身,再来看合同的签订:
如前所述,在BUSINESS本身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个零和博弈的问题,具体表现出来,就是双方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即使是在双方已经在业务层面确定了基本所有要点之后,律师在起草合同过程中,还是有一个零和博弈过程,仍然需要就合同的表述以及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讨价还价。
比如,违约及其责任的确定、管辖法院的确定这些纯法律问题,甚至是一些适合由法务来处理的问题,也需要在这个阶段进行处理(更不用说法务/律师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风险和自我保护等这些体系律师水平的方面)。
而在双方律师就合同文本进行多次反复磋商之后,最终一定是达成一份“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律师都知道再进行讨价还价已经“不划算”,再去多取得一些利益已经“不大可能”,而双方也都觉得在合同文本本身上也“留有遗憾”。
其实,经济往来中,最多的合同就是这种类型。即便没有律师参与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的合同文本,也是如此。
- 07月 13th
双赢啊。
我倒不认为这个是“双赢”,虽然大家分别从不同侧重点“赢”了,比如你赢了钱,我赢了吆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