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防范体系浅谈
[由于软件问题,本文章丢失,近期将恢复]
企业风险防范体系,是指企业为了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或然风险进行预警以便于提前解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则、流程与相关人员。
一般来讲,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内部防范和外部防范两个方面。
外部防范体系包括外部律师、外部会计师、外部审计师。
内部体系包括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内部律师、内部会计师等。
这里我们仅讨论内部控制部分。
- 07月 26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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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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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范体系,是指企业为了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或然风险进行预警以便于提前解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则、流程与相关人员。
一般来讲,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内部防范和外部防范两个方面。
外部防范体系包括外部律师、外部会计师、外部审计师。
内部体系包括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内部律师、内部会计师等。
这里我们仅讨论内部控制部分。
高数里面的蒙特卡罗方法。这种方法用来对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建模的方法,以计算机辅助运算来处理。
蒙特卡罗方法是一战时期美国数学家冯 诺依曼提出的一种分析方法,我们最常用的正态分布就是其方法之一。这种方法对于企业风险预防体系的建立有非常的参考作用。
而具体到企业风险防范体系中的应用,就是对于企业日常运营中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的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科学归纳分类,并辅以时间轴进行正态分布分析,以对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概率预测,或者,以企业经营活动的投入与或然风险的比率来进行分析的方法。以此为依据,经过综合分析,给出法律建议,即:做还是不做。
在对于企业的日常事务或者投资事务依照该方法进行风险程度分析之后,还要进行定量分析。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企业行为,其所需成本、可期待利益以及或然风险这三者的大小进行尽量准确的估算,并参照前述方法所评估出来的风险程度大小,以决定是否值得在或然风险与可期待利益之间进行一场博弈。
我们在接受法学院教育的时候,在民法和合同法课程上,学习到了诸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并且,在一些其它课程中,也会学到类似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深入我们的内心,并且将影响我们整个法律职业生涯。
刚刚在事务所工作的时候,我们总是试图去起草一份“完美”的合同,或者尽量使其完美起来。这种“完美”,我所指的分两种:一是整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尽量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而在工作多年之后,我渐渐领会到,这两种合同都不是真正能在经济合同中走得更远的合同。
真正走得远的合同,是“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而不是双方皆大欢喜的合同。一旦出现了皆大欢喜的场面,我心里就免不了要打鼓:是不是我哪里没做好呢?
[续上文]
就任何一份合同及其所涉business来讲,合同的权责,对于双方,是一典型“零和博弈”,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总的利益是一个固定值,如果合同有利于其中一方,那么必然会对另一方不利。简单来讲,就是总共有5个苹果,你拿三个,我就只有两个可拿。
在零和博弈中,任何一方利益的增长,都是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另外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每个人都是期待己方利益最大化的,一旦感觉己方利益未能最大化,那么,就会产生一种对于合同结果的不满意。
而实际上,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期待跟多的,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采购方期待更高性价比或更好服务。但实际上,采购方的预算基本是固定的(或者固定范围的,而且这个范围相当狭窄),或者,虽然不是固定的,但对于产品的级次与价格之间有一个约束。一旦供应方期待更高价格出售同等产品,那么,采购方就期待更优服务或者更多赠品等附加价值。
这样,就出现一种此消彼长的情形:你拿一个苹果,我拿一个苹果,你再拿一个,我又拿一个……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合同各方从心底都是期待拿到5个苹果的,但最后却根本不能拿到5个……
好,我们讲完了生意本身,再来看合同的签订:
如前所述,在BUSINESS本身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个零和博弈的问题,具体表现出来,就是双方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即使是在双方已经在业务层面确定了基本所有要点之后,律师在起草合同过程中,还是有一个零和博弈过程,仍然需要就合同的表述以及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讨价还价。
比如,违约及其责任的确定、管辖法院的确定这些纯法律问题,甚至是一些适合由法务来处理的问题,也需要在这个阶段进行处理(更不用说法务/律师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风险和自我保护等这些体系律师水平的方面)。
而在双方律师就合同文本进行多次反复磋商之后,最终一定是达成一份“双方都不太满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律师都知道再进行讨价还价已经“不划算”,再去多取得一些利益已经“不大可能”,而双方也都觉得在合同文本本身上也“留有遗憾”。
其实,经济往来中,最多的合同就是这种类型。即便没有律师参与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的合同文本,也是如此。
律师参与合资企业设立,是律师业务的重要一项,也是非常能锻炼律师的职业技能以及全方位视角的一项。
笔者有幸参与了几家制造业合资企业的设立谈判全过程,在这其中,获益良多,撷其一二,以飨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