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的惊喜[海信面试归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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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该法的生效实施,给我们广大劳动者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而切实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解读了,这里就没必要赘述,我只给大家讲讲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来实现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1、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一条对比之前的劳动法,有明显进步,以前的劳动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分为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而这次将凡是发生了用工之实的上述关系都定义为劳动关系,这是一大实质性进步!

对于以前广遭诟病的雇主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达到逃避法律责任、降低劳动成本的现象,该条规定基本将雇主们的这条康庄大道堵死了。

而且,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每持续一个月,雇主都应当双倍支付该月薪水。劳动者具体维权方法,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为主的灵活便捷有力途径进行处理。

 

[晚上继续写]

 

最近不少朋友遭遇了劳资纠纷,其实,不管什么劳资纠纷,资方过错基本是可以肯定的,关键在于劳方是否认真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你到劳动局的监察大队或者仲裁委去,一般都可以得到较好的结果,而不要担心什么证据不证据的。因为劳动局也很清楚,不是被逼急了,谁愿意去跟资方闹上法律程序啊!

 

所以,大家也别担心什么我没有证据,什么公司捏造证据之类……放胆去做,不过前提还是尽量多保存相关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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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海信面试归来更新:

在面试过程中,海信集团法务部刘部长问了我一个问题,新劳动合同法环境下如何以法律手段留住员工?

我的回答是关于同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期约定。而刘部长接着问了另外一个问题,那么培训费呢?

我说培训费基本不能用在这个地方,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培训费有两点约束:1、与本岗位工作相关;2、在赔偿时要分摊到服务年限各月,并计算剩余服务年限各月中。因而其约束力并不如同业禁止和保密期那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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