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案例分析:企业法务的经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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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系由三名股东出资于2003年注册,注册资本140万人民币。其中,甲出资60万,乙丙各出资40万。丙由于缺少资金,因此其出资系向甲所借得,并由甲通过甲委托的人汇入验资帐户。

公司成立后,由甲任执行董事,丙任经理,开展业务。20056月底,丙开始长期请假不到公司上班,公司遂指派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公司于甲20057月起停发丙的工资。

2006320日,丙向XX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57月至20061月工资。

经了解,丙于20057月至9月曾供职于ABC公司,全职从事外贸工作。

 

公司派法务人员前去处理该劳动仲裁纠纷。

 

【案情之法律分析】

 

如果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所掌握的证据,丙系公司股东,且自己请假不来上班在先,供职于其他公司在后,公司完全可以不用理会其申诉请求,加上诉讼时效问题,可以有较大把握在这个仲裁案件中胜诉,而无需与其周旋。

 

【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出调解意愿,丙要求补偿15000人民币,公司法务表示只能补偿2000人民币,并且要求丙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人,并不支付任何对价。

丙于其后变更方案,要求一次性补偿28000人民币,作为本案件结案以及退出公司股权的对价。

公司法务经考虑,决定以10000人民币作为调解条件,经过谈判,说服丙接受了该方案。

 

【经营视野分析】

 

如果仅仅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只需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证据,请求仲裁委驳回丙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就得到了妥善解决。而至于关于公司股权的问题,可以另行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解决。

 

但这样的话,另行通过决议形式解决股权问题又要耗时耗力,而且还会面临丙起诉公司的法律风险(虽然最后公司胜诉可能性非常大,但又需要公司投入大量财力和人力进行处理),所以不如将股权纠纷在这个劳动纠纷中一揽子解决之,实现法律成本最低,公司收益最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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