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
虽然我国新《婚姻法》在2001年已经进行了修改,但是,在我工作中,总是碰到这样或者那样对于《婚姻法》的误解,在2001年的时候,我曾应湖北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园地》以及《今夜不寂寞》两个栏目的邀请,分别就该法的新变化进行了专题解读。
其实,时至今日,也还有很多朋友对这部法律的规定存在一些经典误解,我打算以这些经典误解为切入点,和大家一起再熟悉一下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1、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在2001年修订之前,就存在这样的误解,在2001年之后,这样的误解,也依然存在,而且很多普通公民,对于这个一点还深信不疑。
其实,无论修订前后,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其实只有一个:感情确已破裂!
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呢?法律规定列举了一些情形,其中就包括“分居达到两年”,当然,这种分居应当是当事人有意而为之的,不因为工作调动或者类似的原因而构成“分居达到两年”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
而这样也不必然导致离婚,因为这只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唯一条件或者说充要条件,更准确的说,分居达到两年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不一定必须判决离婚。
还有公民提出另外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分房睡达到两年,是否符合这一标准呢?个人认为不能,原因有二:首先,夫妻分房睡已经随着时代进步越来越为广大夫妻所接受并成为一种给彼此留下适当空间甚至能增进夫妻感情的生活模式;其次,分房睡是从技术层面难以证明的一个事实,人民法院难以查明并采信。
2、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成为共同财产
每当有人向我咨询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总是会善意的笑笑问他看的是哪一年的法律规定。2001年的修订,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区分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些例外,这里暂不论述)。
实际上,就是说,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登记之日起,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了少数特殊情况外(比如指定赠与一方的财产、各自生活用品等),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处分,在分割时,一般应当均分!
3、“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
这一点我要特别提醒大家,从2001年修订的新法生效之日起,就不存在“非法同居”的说法了,而是“同居关系”!也就是说,没有经合法登记结婚而同居的异性之间,应该叫“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也是相当古老的一个概念了,尤其是从今天来讲,可以断言,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之说,凡是大家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上是“同居关系”。当然,如果在若干年之前说出的这个词汇,或许是正确的!
[未完待续]
- 04月 16th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