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法务主管,投资法律问题专家,多年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投资、合并、兼并、并购与融资业务,擅长以经营视角解决法律问题。曾担任湖北省发改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和国内著名大型合资汽车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涉外投资、并购、收购、合资以及贸易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司法案例:中小企业股权纠纷处理

Posted by admin

最近,遇到一件事情,有朋友问我如何解决,案情简述如下:

现有某有限公司,股东甲出资额占注册资本45%,股东乙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股东丙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

公司由于经营情况不良,需要追加投资,甲、丙均同意,而乙拒绝追加投资,也不同意向另外两名股东出让公司股份,且欲向第三方以低价出让其所有的全部股权,在甲、丙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乙又将其股权出售价格大幅度提高。

问:甲、丙已不想再与乙共同合作,欲将乙所持股份以合理价格收购,应当如何解决?

[问题如上,供大家讨论,稍后给出我的解决方案……]

我们可以先看看公司法的相关条文: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尽管依据法条,其他股东确实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关键在于有对于股权转让的否决权!但实践中,我们应当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我的解决方案是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方式来更缓和的解决,让这名小股东来为难,从而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

我将思路简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1、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决议,即对于股东的除名事项规定一个决议有效的股比,比如小股东占三成股份,那么这个决议有效的前提要低于代表七成股权的股东(具体细节千变万化,不便详述);

2、再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婉转迫使该意见相左的小股东出让股权或者增加投资,如果不愿意增加,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也可以有更加完美的方案,赘述起来,篇幅或许不够了,欢迎大家在这里进行讨论,或者与笔者单独交流);

3、进行变更登记。

这时候,小股东要么认可这些程序上合法的决议,要么屈从于其他股东(如果不愿意,可以选择向司法机关主张其权利,但这个过程过于漫长),问题可以得到较好解决。

Leave a Reply